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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

  2003-12-18  [浏览:次]

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,使接待工作更加制度化、规范化,现对接待工作作如下规定:   一、接待办法   1、坚持热情周到、对等从简的原则,不搞繁文缛节。   2、上级领导来校视察工作或上级单位组团来校考察工作,由党政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,报主管校领导审批,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。   3、兄弟院校领导率团考察学校多方面工作或兄弟院校校级领导来访,上级业务部门来校检查工作,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待,学校原则上宴请一次,有关校领导出面。   4、兄弟院校有关部门来校对口考察工作及地方企事业单位和学术、群众团体负责人来访,由学校对口的职能部门或院(系)负责接待,并可视情况请有关校领导出面。   5、其他人员来访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。   6、学校承办的会议,对口职能部门负责接待,报党政办公室  邮编:21316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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